工伤员工待岗竟成旷工 单位无证据炒人被判赔偿
2012-08-08
2012-08-08
受了工伤的刘军因报销住院相关费问题与单位发生分歧,伤好后公司一直不让他上班,其后公司反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其开除。刘军不想背上旷工的名声,近日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,他成功地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,并获得了经济补偿金。
【侵权事实】
员工受伤未上班,公司贴出辞退令
两年前,20多岁的刘军在招聘会上被某商贸公司看中,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,他正式成为公司的一名销售员。
随后,公司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1日止;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,即每日工作8小时,每月工作22天;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,并至少休息一天。其每月报酬由工资、加班费和岗位绩效奖金组成,即总收入=770元(工资)+280元(加班费)+当月岗位绩效奖金。
虽然只是个销售员,但刘军在工作中,经常热情帮客户搬货、盘点数量,其销售业绩直线上升。工作后不久,他在工作时被货车车门夹伤右拇指,医生诊断为粉碎性骨折,住院18天进行治疗,商贸公司支付了这期间的医疗费。其后,有关部门认定刘军所受伤害为工伤,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,医疗期为两个月。
出院后,刘军要求单位报销治疗期间的家人陪住费、餐费等其他费用,公司拒绝支付,双方发生分歧。医疗期过后,刘军一直没到单位上班。公司以刘军旷工为由,将其开除。之后,刘军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到法院诉讼,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,并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【案例剖析】
开除员工无证据,旷工理由不成立
对于刘军的诉求,商贸公司的负责人称,刘军发生工伤,在两个月的法定医疗期满后,单位给他安排了工作,但刘军一直拒绝上岗。公司考虑到他是在工作中受伤的,所以尽管他没上班,仍坚持按月给他支付工资。随后,公司又通知他上班,可他仍然没到岗,公司这才将其开除,并在单位大门口张贴了公告。
公司的负责人强调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明确规定,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,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刘军连续几个月不到岗,也不接受公司的安排,连续旷工数月,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,所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对于公司的说法,刘军却不认同。他说自己出院后多次要求上班,领导都说再等等,才导致数月没去单位。同时,他提出,在上班期间,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,在他多次要求后,公司才从去年4月开始缴纳。
经过审理,法院查明商贸公司与刘军建立劳动关系后,只有2011年4月至9月为其缴纳社保,所以刘军要求解除其与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,予以支持。对公司主张刘军长期旷工的请求,因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所以不予采信。同时,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向刘军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元。
【专家点评】
不缴社保而解约,单位应付补偿金
针对本起劳动争议案件,笔者采访了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、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。武律师说,《劳动合同法》确实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便以违反制度为由来辞退员工。
本案中,对于刘军没上班的原因,劳动争议双方各执一词。根据相关规定,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,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、除名、辞退、解除劳动合同、减少劳动报酬、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,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”的规定,既然商贸公司认为刘军长期旷工,他们就必须举证说明公司已安排了工作岗位而刘军拒绝上班。由于商贸公司仅向法院提交了开除通知,此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军长期旷工,所以法院不支持其主张。
武律师介绍,商贸公司在与刘军建立劳动关系后,没为其缴纳社保,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,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。所以,刘军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,自然会得到支持。
武律师还表示,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支付经济补偿。据此,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向刘军支付经济补偿2600元。